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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邻水民初字第3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邻水民初字第3822号原告谭某某,女,生于1962年9月21日。被告祝某某,男,生于1963年3月2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对被告祝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于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人民陪审员 甘 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