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邻水民初字第3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邻水民初字第3822号原告谭某某,女,生于1962年9月21日。被告祝某某,男,生于1963年3月2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对被告祝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于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人民陪审员 甘 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