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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何某、黎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黎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农民。2014年12月1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被告人黎某,农民。2014年12月1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4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卢晓、被告人何某、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7日晚,被告人何某、黎某在共同租赁的台州市椒江区江南绿洲小区海华阁14楼2号房间内,容留李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同月11日下午,被告人何某、黎某在共同租赁的台州市椒江区江南绿洲小区海华阁14楼2号房间内,容留李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何某、黎某在上述房间内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严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屋租赁合同、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黎某明知是毒品而容留他人吸食,计2人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何某、黎某有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郭振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