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春叶诉金新年、郭红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春叶,金新年,郭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叶,女,1970年7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新年,男,1963年1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红(金新年之妻),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上诉人张春叶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4)下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春叶以“愿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春叶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春叶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04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302元,由上诉人张春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飞代理审判员 游绍群代理审判员 张小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