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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新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人民政府、惠州市欧雅兴实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人民政府,惠州市欧雅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新保字第2号申请人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人民政府,住所: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老街3号。法定代表人胡冠文,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曾玉良,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媚凤,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惠州市欧雅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甘陂村旱亚背地段。法定代表人刘代和。申请人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惠州市欧雅兴实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惠州市欧雅兴实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机器设备,查封价值以6000000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人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乡镇企业办公室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楼在工业城第十三栋及第十四栋建筑面积分别为1774.79平方米、1774.79平方米的房屋二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07××96号]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人民政府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保证案件受理后审判和执行顺利进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惠州市欧雅兴实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机器设备,查封价值以6000000元为限(以查封清单为准)。二、查封担保人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乡镇企业办公室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楼在工业城第十三栋及第十四栋建筑面积分别为1774.79平方米、1774.79平方米的房屋二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07××96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伟雄审 判 员  黄振声代理审判员  邹思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