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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远安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晓云与罗方平、李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云,罗方平,李晓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云,女,汉族。被执行人罗方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晓玉,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晓云与被执行人罗方平、李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远安民初字第010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罗方平、李晓玉所有的位于远安县荷花镇苟家垭村住房1栋(房屋所有权证号:×××,建筑面积:317.2㎡,砖混结构;土地证号:×××),并多次责令被执行人罗方平、李晓玉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罗方平、李晓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罗方平、李晓玉所有的位于远安县荷花镇苟家垭村住房1栋(房屋所有权证号:×××,建筑面积:317.2㎡,砖混结构;土地证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曹敦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詹立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