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张青林申请执行晋云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青林,晋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张青林,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晋云华,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申请执行人张青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晋云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的(2012)简阳民初字第00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4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晋云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晋云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晋云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忠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干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