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渑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支三明诉武小伟、渑池县明辉砼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三明,武小伟,渑池县明辉砼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渑民初字第840号原告支三明,男,1975年2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根成,渑池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小伟,男,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告渑池县明辉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保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秀峰,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支三明诉被告武小伟、渑池县明辉砼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支三明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支三明负担。审 判 长 赵年法代理审判员 苏海涛人民陪审员 张晶晶二0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