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终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安二磊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二磊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终字第00032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二磊,无业。2013年10月14日因吸毒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3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二磊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吴刑初字第0630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安二磊拘役五个月。原审被告人安二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安二磊表示服从原审法院判决,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安二磊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二磊撤回上诉。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刑初字第06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 赟审 判 员 蒋 峻代理审判员 姚一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雨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