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离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吴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离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绰号春春。2014年9月22日因本案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离石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二刑诉(2014)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左右,受害人刘慧忠在离石区上安村参与赌博,向赌场内的吴某借款9万元,陆续还款后,仍欠吴某65000元。2014年3月27日下午,刘慧忠在离石区西崖底一巷被吴某的朋友光头(情况不详)发现后告知吴某。当日下午5时许,光头与另外三人将刘慧忠带至离石区东山宾馆等候吴某过来处理。当晚7时左右,吴某带领被告人吴建伟等人来到东山宾馆向刘慧忠索要欠款,光头与其相跟人员离去。刘慧忠向家人、朋友打电话借钱未果后,吴某将刘慧忠扣押,安排老马、光头等人看管刘慧忠。次日下午,被告人吴建伟联系被告人李岩后,将受害人刘慧忠带至离石区下水吴某给李岩租住的美丽家园6号楼1单元402室,安排李岩看管刘慧忠。当晚7时许,吴某联系麻黄(情况不详)后,麻黄叫来李鑫、王建东参与看管刘慧忠。当晚9时许,吴某、吴建伟等人将刘慧忠带至华大酒店,由吴建伟、李岩、李鑫、王建东继续看管刘慧忠。2014年3月29日中午,刘慧忠又被带至下水美丽家园李岩居住地,有李岩、王建东、李鑫继续看管。2014年3月30日上午9时至当晚10时许,李鑫与王建东因有事暂时离开,由李岩一人看管。2014年3月31日12时左右,刘慧忠被民警解救,被告人李岩、李鑫、王建东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吴某及同案犯吴建伟、李岩、李鑫、王建东的供述;2、受害人刘慧忠的陈述;3、证人刘姣龙、刘少文、李海龙、张兰草的证言;4、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谅解书、指认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5、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与同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可。受害人参与赌博有过错,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2015年1月15日离石区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被告人吴某适用社区矫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利平审 判 员  高福明人民陪审员  李改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霍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