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中法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承德立飞焦化有限公司、天津立飞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承德立飞焦化有限公司,天津立飞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中法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负责人李晓波,行长。被执行人承德立飞焦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桐瑞,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立飞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桐瑞,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承德立飞焦化有限公司、天津立飞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德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4月8日作出的承仲裁字(2014)第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635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立光审判员  齐XX审判员  梁守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