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金良原与董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董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12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金某,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原告金某为与被告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10元,减半收取3605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 判 员 李林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何亚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