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璜、刘平与浙江铁投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璜,刘平,浙江铁投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03号原告:李璜。原告:刘平。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红馀。被告:浙江铁投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恒。委托代理人:王聪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璜、刘平诉被告浙江铁投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璜、刘平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璜、刘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4元减半收取707元,由李璜、刘平负担。审判员 饶端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菁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