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茨民调确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唐圣军、贺美民事决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圣军,贺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鄂谷茨民调确字第5号申请人唐圣军。申请人贺美。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唐圣军、贺美离婚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万锐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唐圣军与贺美因离婚一事发生纠纷,于2014年11月27日经谷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财产分割:位于谷城县石花镇巩家湾村二组2间2层自建房,离婚后归婚生子唐浩然所有,男女双方无变卖、转让及划分的权利。二、子女抚养:婚生子唐浩然,现年10岁,婚生子由男方监护、抚养及教育,婚生子的一切费用由男方一人承担。女方可以随时探望婚生子,婚生子18周岁后跟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三、债权债务处理: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四、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得干涉对方的婚姻自由。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男方、女方、婚姻登记处各持一份,法律效力同等。六、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真实属实,协议内容如有隐瞒、骗、责任自负。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于婚姻登记机关无关。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锐锋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帮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