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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执字第5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魏大江申请执行崔彦霞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大江,崔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执字第560-1号申请执行人魏大江,男,汉族,甘肃白银人。被执行人崔彦霞,女,汉族。本院受理魏大江申请执行崔彦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白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魏大江、崔彦霞共有的位于白银区公园路330号(17)3幢2-604房屋过户至魏大江名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小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淼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