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执字第5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魏大江申请执行崔彦霞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大江,崔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执字第560-1号申请执行人魏大江,男,汉族,甘肃白银人。被执行人崔彦霞,女,汉族。本院受理魏大江申请执行崔彦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白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魏大江、崔彦霞共有的位于白银区公园路330号(17)3幢2-604房屋过户至魏大江名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小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淼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