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罗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37号原告:罗某,女,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海燕,系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小莉,系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以已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周颖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诗韵荣佳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