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崔英云、吴小明与王玉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英云,吴小明,王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崔英云,女,1964年7月出生,汉族,安阳市九州制药厂退休工人,住安阳市北关区。申请执行人吴小明,男,1985年10月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玉贵,男,1956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玉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3月10日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北执字第14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退休工资)244765.07元。因被执行人王玉贵已死亡,其大女儿王兰芳逃避执行,私自取走了被执行人的工资446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的二女儿王敏名下有存款14414.54元,为防止被执行人的继承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贵的女儿王敏名下的银行存款244756.07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郭永革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