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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一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吴琼与桦甸市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琼,桦甸市公安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民一初字第1027号原告:吴琼,男。委托代理人:李翰冰,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桦甸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于文,局长。委托代理人:邹国义,民警。委托代理人:焦扬,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琼诉被告桦甸市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等待(2014)桦民一初字第1029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全新代理审判员  王 佩代理审判员  董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冷文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