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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李家华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78号罪犯李家华(曾用名:李佳旺、李XX),男,25岁(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顺刑初字第8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家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与原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剩余的刑罚五年三个月零十四日,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12日以(2010)一中刑减字第040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4月13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14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8月1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29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5年1月5日提出对罪犯李家华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李家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7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李家华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李家华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家华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李家华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家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家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7月27日起至2023年1月26日止),原判附加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雅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