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执保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胡志洪申请执行李桂先、陈新建、杨云飞、程士桂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洪,李桂先,陈新建,杨云飞,程士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第43号申请执行人胡志洪,男,生于1982年3月28日,汉族。被执行人李桂先,男,生于1966年10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陈新建,男,生于1954年12月4日,汉族。被执行人杨云飞,男,生于1973年10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程士桂,男,生于1956年2月29日,汉族。申请执行人胡志洪诉被执行人李桂先、陈新建、杨云飞、程士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江油民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志洪与2015年1月19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桂先所有的位于江油市城区东大街二巷1栋1单元3楼5号住房一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江国用〈2011〉第0101523-85号,土地使用权人李桂先);冻结被告陈新建在中国农业银行江油市支行的银行账户6228480481026570517的银行存款1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