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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执保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胡志洪申请执行李桂先、陈新建、杨云飞、程士桂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洪,李桂先,陈新建,杨云飞,程士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第43号申请执行人胡志洪,男,生于1982年3月28日,汉族。被执行人李桂先,男,生于1966年10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陈新建,男,生于1954年12月4日,汉族。被执行人杨云飞,男,生于1973年10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程士桂,男,生于1956年2月29日,汉族。申请执行人胡志洪诉被执行人李桂先、陈新建、杨云飞、程士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江油民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志洪与2015年1月19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桂先所有的位于江油市城区东大街二巷1栋1单元3楼5号住房一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江国用〈2011〉第0101523-85号,土地使用权人李桂先);冻结被告陈新建在中国农业银行江油市支行的银行账户6228480481026570517的银行存款1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