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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1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秦某甲与秦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甲,秦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10240号原告秦某甲,1998年3月1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冯莉,单位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秦某乙,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秦某甲诉秦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纪远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小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