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商终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无锡市人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人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终字第00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新城路25号。法定代表人丁晓荣,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人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东映山河36号804室。法定代表人何小武,该公司总经理。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4)惠洛商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缪 凌代理审判员 瞿俊鹏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