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民二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刘凯与王长城、杨德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王长城,杨德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民二初字第184号原告:刘凯,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王长城,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杨德奎,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凯诉被告王长城、被告杨德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凯撤回对被告王长城、杨德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筱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翟 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