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张承习与重庆华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承习,重庆华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0246号原告:张承习,男,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华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创业大道21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承习与被告重庆华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承习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承习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承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承习负担。审判员 李海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