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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严颜与黄珊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严颜,黄珊,季红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严颜,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李谦,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锐敏,广东天量律师事务律师助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珊,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一审被告:季红辉,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再审申请人严颜因与被申请人黄珊、一审被告季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肇中法民四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严颜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对黄珊所主张的民间借贷资金来源未依法进行审理和查明,认定事实不清。黄珊与季红辉之间有特殊关系,完全有虚构债务的可能,本案金额巨大,黄珊没有固定职业,出借巨款与其收入不符,应对黄珊汇到季红辉账号资金来源进行查明,特申请对资金来源进行调查取证。《协议书》是在借款之后签订的,签订时季红辉与严颜已经判决离婚。(二)原审实体处理错误。原审未对款项来源进行审查,特别是未审查款项是否来源于季红辉或其掌握的关联企业和第三人、黄珊的职业及收入情况,忽视了严颜与季红辉之间恶化程度,错误认定了借贷关系。(三)从生活经验分析,黄珊与季红辉之间的资金往来不可能是借款。从罗湖区法院调取的季红辉的账户情况可知,季红辉向黄珊账户转款数额高达11578330.81元,而季红辉作为深圳聚创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拥有该公司90%的股份,名下资产超过千万,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和资金归还涉案房贷,不可能向黄珊借款。(四)本案实际上是虚假的民间借贷,涉及刑事犯罪,法院完全可以移送公安处理。综上,严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尽管季红辉和黄珊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但黄珊确实通过转账向季红辉实际交付了款项,而资金来源、有无支付能力以及《协议书》的签订时间,并不足以否定黄珊转账给季红辉的事实,且该款项被用来偿还季红辉购房款,购得的房屋也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判决认定季红辉与黄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将其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至于季红辉与黄珊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虚构债务,因并无证据证明,故严颜关于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的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季红辉与黄珊账户之间是否资金往来,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如果严颜认为双方因资金往来存在债务关系且系夫妻共同债权的,可以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故对于其调取银行流水的申请,因与本案无关,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严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严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潘 晓 璇代理审判员 田  飞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浩文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