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李某甲、王某甲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王某甲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中共党员,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财政所所长(已退休)。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甲,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财政所科员。2014年8月29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祁各庄镇财政所所长期间,在审核、发放祁各庄镇大小辛村、辛杜庄村国家粮食直补款和农资综合直补款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亲自或领导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上报的种粮面积进行认真审核,也未按规定亲自或领导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上报的种粮面积、补贴标准及补贴金额等事项张榜公示。从而造成大小辛村通过编造虚假种粮面积,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和农资综合直补款共计人民币346698.54元;辛杜庄村通过编造虚��种粮面积,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和农资综合直补款共计人民币153228.34元。2、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祁各庄镇财政所科员期间,在核实、发放祁各庄镇大小辛村、辛杜庄村国家粮食直补款和农资综合直补款过程中,未按规定对申请上报的种粮面积进行认真核实,也未按规定对申请上报的种粮面积、补贴标准及补贴金额等事项张榜公示。从而造成大小辛村通过编造虚假种粮面积,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和农资综合直补款共计人民币252224.94元,辛杜庄村通过编造虚假种粮面积,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和农资综合直补款共计人民币110218.5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的供述,证人冯某甲、左某甲、韩某甲、冯某乙、刘某甲、刘某乙、郑某、邓某甲、左某乙、王某乙、冯某丙、王某丙、王某丁、左��丙、何某、曾某、王某戊、韩某乙、王某己、邓某乙、徐某甲、陈某、商某、李某乙、常某、苏某甲、韩某丙、苏某乙、梁某甲、张某、丁某、王某庚、刘某丙、王某辛、梁某乙、梁某丙、刘某丁、徐某乙证言,河北大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各庄支行客户对账单,大小辛村和辛杜庄村2009年至2014年粮食直补及农资综合直补面积统计表、2009年至2014年粮食直补及农资综合直补补贴额分配表,大小辛村粮食直补款及农资综合直补款的收据、交款单(虚报部分),2009年至2014年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祁各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国家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相关文件,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财政所情况说明,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人民政府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核实、审核及发放国家粮食直补款和农资综合直补款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中被告人李某甲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99926.88元,被告人王某甲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62443.52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何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