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三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健与施善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施善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张健,驾驶员。被告施善平,驾驶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137号10-12A层。负责人宋荣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与被告施善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善新于2015年1月19日以“将被告保险公司名称写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施善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撤回对被告施善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施继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