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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执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吴旭义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旭义,XX,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执字第00772号申请执行人:吴旭义,男,1967年1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79年8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第三人:徐敏,女,1980年7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吴旭义与XX民间借贷纠纷系XX与徐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所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徐敏为本案被执行人。徐敏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立即向申请人吴旭义清偿债务60334元及其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志鹏审判员  王红梅审判员  张俐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