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普法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方俊标、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俊标,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揭普法刑初字第646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俊标,男,因本案于2014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被告人吴××,男,因本案于2014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4)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俊标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吴××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1月20日、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顺民、代理检察员陈武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俊标、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方俊标在揭阳市惠来县龙岗镇向一名外号叫“潭尾影”的男子(在逃)购买到毒品冰毒后,于2014年7月10日20时许,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马栅村恒信印花厂门口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钱,将毒品冰毒重约0.3克贩卖给被告人吴××吸食,从中牟取非法收入。二、被告人方俊标在揭阳市惠来县龙岗镇向一名外号叫“潭尾影”的男子购买到毒品冰毒后,于2014年7月12日凌晨1时许,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星际酒店门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钱,将毒品冰毒重约0.3克贩卖给吸毒人员吴××吸食,从中牟取非法收入。尔后,方俊标带吴××到普宁市流沙南街道东埔村其出租屋内,容留吴××一起吸食毒品冰毒。三、被告人方俊标在揭阳市惠来县龙岗镇向一名外号叫“潭尾影”的男子购买到毒品冰毒后,于2014年7月17日19时许,伙同被告人吴××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泗竹埔村一印花厂中,以人民币200元的价钱,将毒品冰毒重约1克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湘吸食,方俊标从中牟取非法收入。吴××从中获取毒品冰毒重约0.2克吸食。尔后,方俊标带吴××到普宁市流沙南街道东埔村其出租屋内,容留吴××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四、被告人方俊标在揭阳市惠来县龙岗镇向一名外号叫“潭尾影“的男子购买到毒品冰毒后,于2014年7月20日16时许,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商品城,以人民币150元的价钱,将毒品冰毒重约0.4克贩卖给吸毒人员吴××吸食,从中牟取非法收入。尔后,方俊标带吴××到普宁市流沙南街道东埔村其出租屋内,容留吴××一起吸食毒品冰毒。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作案地点照片、现场检测报告、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方俊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吴××是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方俊标辩称只在2014年7月10日20时许卖0.1克冰毒给吴××。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容留他人吸毒没有意见。被告人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方俊标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马栅村恒信印花厂门口,以人民币100元贩卖重约0.3克冰毒给被告人吴××。同月12日凌晨1时许,方俊标又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星际酒店门口,以人民币100元贩卖重约0.3克冰毒给吴××,并带吴××到普宁市流沙南街道东埔村其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同月17日19时许,吴××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泗竹埔村一印花厂门口,代吸毒人员黄×湘向方俊标购买200元重约1克冰毒,从中获取重约0.2克冰毒吸食,方俊标则带吴××到其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同月20日16时许,方俊标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商品城,以人民币150元贩卖重约0.4克冰毒给吴××,并带吴××到其出租屋内吸食毒品。2014年7月23日,侦查机关抓获方俊标,方俊标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给吴××以及容留吴××吸毒的事实,并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吴××;吴××归案后如实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代吸毒人员黄×湘向方俊标购买毒品并赚取少量毒品吸食的事实。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贩毒及容留吸毒地点的照片。2.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经现场胶体金法检测,被告人方俊标、吴××的尿液呈阳性。3.证人黄×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7月17日下午,他拿200元叫“七五”帮买冰毒,当天晚上“七五”与一名男子到普宁市流沙南街道泗竹埔村其打工的印花厂门口,拿了约重1克的冰毒给他。他遂拿约0.3克冰毒给“七五”作为报酬,并拿20元给与“七五”同来的驾驶摩托车的男子加油。黄在侦查机关提供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吴××就是“七五”,辨认出被告人方俊标就是与“七五”同来的驾驶摩托车的男子。4.证人黄×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7月17日晚,有两名驾驶摩托车的男子来普宁市流沙南街道泗竹埔村其打工的印花厂找黄×湘,黄×湘拿1张面额50元钞票叫他去找零钱,后黄×湘拿20元给其中一名男子。黄在侦查机关提供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方俊标、吴××。5.被告人方俊标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他经常与朋友“柒伍”一起在他的出租屋吸食毒品,还4次帮“柒伍”到惠来县龙岗镇向一外号叫“潭尾影”的男子购买冰毒。第一次在2014年7月10日晚,“柒伍”要买100元冰毒,他向“潭尾影”购买后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马栅村恒信印花厂门口将毒品拿给“柒伍”,并向“柒伍”拿10元去吃饭,还与“柒伍”一起吸食买来的毒品。第二次在2014年7月12日凌晨1时许,“柒伍”要买100元冰毒,他向“潭尾影”购买后在普宁市流沙东东埔村交给“柒伍”,并向“柒伍”拿10元去吃饭,后到其出租屋一起吸食买来的毒品。第三次在2014年7月17日晚,“柒伍”要购买200元冰毒,他向“潭尾影”购买100元的冰毒后,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泗竹村一印花厂门口以200元卖给“柒伍”,“柒伍”将毒品拿给其朋友并拿回一点,其朋友拿20元给他,后他带“柒伍”到其出租屋吸食毒品。第四次在2014年7月20日晚,“柒伍”要购买150元冰毒,他向“潭尾影”购买100元的冰毒后,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商品城以150元卖给“柒伍”,后带“柒伍”到其出租屋吸食毒品。方在侦查机关提供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吴××就是“柒伍”。6.被告人吴××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7月份,他先后4次向“阿标”购买冰毒,其中一次是代吸毒人员黄×湘向“阿标”购买并从中赚取少量毒品吸食。第一次在2014年7月10日20时许,他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马栅村恒信印花厂门口以人民币100元向“阿标”购买重约0.3克冰毒,后他与“阿标”一起到其宿舍吸食。第二次在2014年7月12日凌晨1时许,他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星际酒店门口以人民币100元向“阿标”购买重约0.3克冰毒,遂后“阿标”载他到普宁市流沙南街道东埔村“阿标”的出租屋内一起吸食毒品。第三次在2014年7月17日19时许,他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泗竹埔村一印花厂门口,以人民币200元代吸毒人员黄×湘向方俊标购买重约1克冰毒,黄×湘拿重约0.2克冰毒给他作为报酬,还拿20元给方俊标,后方俊标载他到其出租屋内吸食毒品。第四次在2014年7月20日16时许,他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商品城以人民币150元向“阿标”购买重约0.4克冰毒,后与“阿标”到其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吴在侦查机关提供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方俊标就是“阿标”。7.破案经过,证明:2014年7月23日,侦查机关抓获方俊标,方俊标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给吴××以及容留吴××吸毒的事实,并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吴××;吴××归案后如实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代吸毒人员黄×湘向方俊标购买毒品并赚取少量毒品吸食的犯罪事实。8.被告人方俊标、吴××的户籍证明以及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方俊标于1977年10月16日生;吴××于1989年2月10日生,2008年4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关于被告人方俊标辩称只在2014年7月10日20时许卖重0.1克冰毒给吴××的问题。经查,认定方俊标共4次贩卖冰毒重约2克给吴××,有方俊标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其供述买卖毒品的时间、地点、价钱等细节均能相一致,且有证人黄×湘的证言佐证,足以认定。故方俊标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俊标明知是毒品仍贩卖,被告人吴××为他人代购毒品并牟取部分毒品吸食,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方俊标属多次贩毒,情节严重;方俊标还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两名被告人应分别依法惩处,对方俊标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两名被告人各所犯罪名成立。方俊标归案后能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方俊标被抓获后能如实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吴××被抓获后能如实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代他人购买毒品并赚取少量毒品吸食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对方俊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以及对吴××犯贩卖毒品罪从轻处罚。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吴××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吴××请求从轻处理的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俊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二、被告人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伟忠人民陪审员 张锐洪人民陪审员 钟春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海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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