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恒昌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恒昌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山东亿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炳松,蔡万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恒昌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进前。被执行人山东亿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支炳松。被执行人支炳松。被执行人蔡万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罗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亿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亿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福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