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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恒昌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恒昌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山东亿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炳松,蔡万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恒昌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进前。被执行人山东亿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支炳松。被执行人支炳松。被执行人蔡万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罗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亿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亿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福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