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武汉美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鲁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美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鲁秀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62号原告武汉美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增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旭。委托代理人刘鑫。被告鲁秀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美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鲁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美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美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美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美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义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