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洛阳市环城供电局与洛阳市高溢纺织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环城供电局,洛阳市高溢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117号原告:洛阳市环城供电局。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南。法定代表人:李积会,该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琳、郭亮亮(实习),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高溢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烧沟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寇根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环城供电局诉被告洛阳市高溢纺织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向原告洛阳市环城供电局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的通知书,原告洛阳市环城供电局在收到该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本案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