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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219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8年3月17日出生,粮农。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81年10月5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依法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玉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福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