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商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永平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晓明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平,南京市溧水区晓明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商初字第750号原告陈永平,男,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系溧水县永阳金宇陶瓷厂业主。委托代理人王军,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溧水区晓明机械厂,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韩湖村。法定代表人王小明,南京市溧水区晓明机械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彭军,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新,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平诉被告南京市溧水区晓明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平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市溧水区晓明机械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平撤回对被告南京市溧水区晓明机械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由原告陈永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孙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