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裁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农志敏与被执行人杨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志敏,杨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农志敏,男,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娜,女,住河池市。申请执行人农志敏与被执行人杨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4号。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协助申请执行人到房产管理机关将位于河池市南新东路908号“万家怡园”9栋3单元405号房(所有权证证号为:河房权证字第000396**号,所有权人农志敏;共有权证证号为:河房共字第00039623-1号,共有人杨娜)的产权变更登记为申请执行人农志敏个人所有,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本院已向河池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局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局已予以办理;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至此,本案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见审 判 员 罗少君代理审判员 韦宏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