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144号原告:冯某某,女,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梁某某,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马孟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嘉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