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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生元诉被告张继(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元,张继(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64号原告王生元,男,汉族。被告张继(吉)珍,男,汉族。原告王生元与被告张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生元、被告张继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的亲家同住一个小区,经原告亲家介绍和被告相识,被告答应给孩子介绍工作,并要求原告给付65000元办事费用,但后来被告没有介绍成工作,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费用,并于2014年8月21日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继续索要但被告仍未给付,现要求被告偿还。被告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继(吉)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生元欠款65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廷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