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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郑兴波诉吉林省格瑞德智能电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兴波,吉林省格瑞德智能电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092号原告郑兴波,男,汉族,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吉林省格瑞德智能电表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魏淑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兴波诉被告吉林省格瑞德智能电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兴波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兴波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