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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罗执字第12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山东皇朝陶瓷有限公司,临沂皇朝家具有限公司,徐伟,解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罗执字第126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法定代表人:刘金柱。被执行人山东皇朝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伟。被执行人临沂皇朝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玉霞。被执行人徐伟。第三人解玉霞。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与山东皇朝陶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临兰山证执字第503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解玉霞于2010年5月12日自愿为徐伟做担保人,同意已个人名义承担还款义务,但至今未履行还款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解玉霞为本案被执行人。解玉霞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清偿债务180万元及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魏爱军审判员  郁美婷审判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利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