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胡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45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与被告在诉讼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其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梁俊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本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