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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商)初字第04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04531号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首层。法定代表人闫冰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明,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泉,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亮。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诉被告袁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北京银行起诉称,袁亮于2011年12月9向北京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为×××。现被告使用该卡后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4938.16元、利息2074.75元、滞纳金和费用2423.08元,并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支付自2014年6月9日起至上述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和费用;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照北京银行提交的信用卡申领表上记载的相关资料本院进行了联系,未能联系到袁亮,另北京银行亦未能向本院提交袁亮的身份信息确认材料。在此情况下,本院不能确定被告身份,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因此,北京银行提起的诉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