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民一终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岳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民一终字第7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某。委托代理人:弓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上诉人岳某因与被上诉人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民一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岳某于2015年1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愿按照原审判决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岳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岳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岳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晓芬审判员 崔清海审判员 刘万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