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调确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陈怀兵与宫元贵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怀兵,宫元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调确字第00012号申请人:陈怀兵,男,1966年3月7日生,汉族,瓦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申请人:宫元贵,男,1976年2月2日生,汉族,个体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申请人陈怀兵、宫元贵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怀兵、宫元贵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19日经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宫元贵于2015年1月19日一次性赔偿陈怀兵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药费760元、误工费1000元,合计1760元;二、陈怀兵、宫元贵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詹同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邸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