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秀王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水昌与李水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昌,李水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王商初字第7号原告:张水昌。委托代理人:李一霄。被告:李水林。委托代理人:陶佳思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水昌诉被告李水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告已履行原告的诉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水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7元,由原告张水昌负担。审判员 张林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加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