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桐执民字第24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秀娣与黎青、项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桐执民字第2400-1号申请执行人吴秀娣。被执行人黎青。被执行人项永军。原告吴秀娣与被告黎青、项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黎青、项永军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吴秀娣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78元、执行费21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黎青、项永军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黎青、项永军在本院被执行案件较多,被执行人黎青名下的两套房产(银行抵押)正在本院另案处置中及其名下的浙A×××××车辆也被本院另案查封(未扣押到案),未发现被执行人黎青、项永军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黎青、项永军下落。现申请执行人吴秀娣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黎青、项永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杭桐执民字第240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秀娣如发现被执行人黎青、项永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如 有审 判 员 姚 平 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