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字第3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梅因与被执行人夏兆平、张素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梅,夏兆平,张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3120号申请执行人宋梅,女,1967年9月8日生。被执行人夏兆平,男,1964年1月18日生。被执行人张素珍,女,1969年4月13日生。申请执行人宋梅因与被执行人夏兆平、张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秦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依该判决书:被告夏兆平、张素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宋梅借款127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秦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邬海翔执 行 员 倪 明执 行 员 朱耀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房 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