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韩某某、李某某与辛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雪平,李思涵,辛双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朝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韩雪平,女,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朝阳嘉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会计,住朝阳市龙城区新华街二十段0307-218号。申请执行人李思涵,女,199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学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辛双双,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于,汉族,朝阳市胜百佳美食店厨师,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柳城路四段*****号。申请执行人韩雪平、李思涵与被执行人辛双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执行。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程(试行)》第128条第(4)项、第130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朝刑一初字第000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由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芳审 判 员 滕云峰代理审判员 吕晓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