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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曾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4号原告曾某,女。被告曹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马益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