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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原告岳阳市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11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二初字第11号原告岳阳市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芭蕉湖路宏源物流公司办公楼西边。法定代表人:谭志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娟,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中路新路口九盛欣邦10楼。法定代表人熊利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市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阳市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市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岳阳市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莉代理审判员  彭莎莎代理审判员  米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政承办案件裁判文书审批表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文书案号(2015)楼民二初字第10号文书拟稿人杨莉报批时间2015年1月19日原告岳阳市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武汉远洋大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判决、调解、裁定、决定的主要内容:准许原告岳阳市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岳阳市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承办人意见庭长审批意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