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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赵军与靳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55号原告赵军,男,汉族。被告靳亚强,男,汉族。原告赵军与被告靳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建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靳亚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军诉称,被告靳亚强因资金周转不畅,分别于2014年10月28日、2014年11月3日从原告处借款合计29000元,后经催要未果。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靳亚强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000元。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在诉讼中提供证据为2014年10月28日的借条及2014年11月3日的借条各一份,并附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款分别为20000元、9000元,合计29000元,并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被告靳亚强没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对原告赵军提供的证据,被告靳亚强没有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借条系原、被告借款的原始材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予确认。身份证证明了被告的主体情况,证号属实,亦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2014年11月3日,被告靳亚强向原告赵军出具借条各一份,注明借原告款分别为20000元、9000元,合计29000元。因没有还款,原告遂起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借条等在卷佐证。据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借出款项后,被告靳亚强即应依约履行还款的义务。原告赵军的诉讼请求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靳亚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赵军借款2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3元,由被告靳亚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建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天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