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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王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董春香与陕西世纪家乐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春香,陕西世纪家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王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董春香,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世纪家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臣元,总经理。董春香与陕西世纪家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家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铜王民初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世纪家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义务,董春香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1月5日依法立案,于2015年1月7日向世纪家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给付董春香人民币27020元、案件受理费5元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305元。2015年1月19日世纪家乐将27330元交入我院,本院向世纪家乐开具305元执行费票据,27020款已由董春香领取,此案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铜王民初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卫审判员  惠平审判员  郭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军 微信公众号“”